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050號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蕭世駿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永坤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貳萬零叁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