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17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17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易字第174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鳳昌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緝字第54
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 楊文彬 告訴被告吳鳳昌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
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育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