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4年度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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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軍附民字第1號

原告BR000-H112026(真實姓名住居所均詳卷)

被告 謝宜呈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軍上易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刑事部分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6日為有罪判決),依其所提出之請求金額,涉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額之算定,認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顏維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秦巧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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