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謝紹杰
代 理 人 簡旭成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羅淑惠 間請求確認出資額不存在事件(110年
度花簡字第22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
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
第63條定有明文。(聲請狀記載法律扶助法第62條為誤載,
聲請人代理人應予注意並為更正)。
二、聲請人以其提起確認出資額不存在事件(110年度花簡字第22
號),係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准予法律扶助
之案件,聲請訴訟救助云云,提出法律扶助申請書、審查決
定通知書、案件移轉單、審查表、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
辦理情形回報單等以為釋明;惟聲請人所提起之訴訟經本院
以顯無理由為由不經言詞辯論駁回其訴,其所提訴訟既屬顯
無理由,依據前述說明,訴訟救助之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
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書記官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