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3號債務人 劉曉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韋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書記官王政偉附表:
㈠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個人的信用報告資料及個人的債權人清冊。
㈡提出聲請人經營早餐店自民國99年1月1日起迄今從事營業活
動及營業額資料(99年1月1日起迄今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
㈢說明聲請人「個人」目前每月生活必要支出費用明細(含扶養
費),並「盡量」提出相關費用支出單據(如水電費、瓦斯費、交通費、電話費、醫療費、勞健保費、稅賦開支)。請一一列出各支出項目每月費用為多少。
㈣說明聲請人與配偶間就子女之扶養費之分擔情形?每月各實際
支出之費用?㈤請至戶政機關聲請近三個月內債務人的戶籍謄本及全戶戶籍謄本。
㈥提出聲請人所有之汽、機車行照影本。倘若無交通工具者,仍應說明之,並以書面陳報。
㈦說明聲請人及聲請人之配偶、子女有無領取任何補助金?(如
:低收入戶、房租補助、、老人年金、兒少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期間、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如:領取補助之存摺轉帳封面暨內頁影本)。
㈧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
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102年9月4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㈨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04年9月4日止)財產變動
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㈩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單?若有,
其名稱、種類?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又現存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提出相關資料。提出聲請人名下全部股票之明細,及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
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聲請人之更生償還計畫草案。
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
權人,請一併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提出聲請人之配偶、子女之102年度、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個月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