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48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代理人 鄭世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潘願同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潘願同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於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及所附債權釋明文件,係請求債務人給付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新臺幣2,052,256元。惟聲請人之請求權乃係依據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之規定行使法定代位權,故仍應依民法第297條第1項之規定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始對於該債務人發生效力。嗣經本院於民國
105年5月26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釋明本件債權之讓與,已有通知債務人潘願同,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等。聲請人於
105年6月6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