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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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證書真偽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37號上訴人即原告 周慧珍 被上訴人即被告 周志信
周望雄 周世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證書真偽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57,124元(42,856,990×1/
8=5,357,124,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書記官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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