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調字第54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即下列不動產變更登記前後之所有權人
)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含民國106年3月7日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之異動資料)。
三、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民國106年3月7日之辦理繼承登記
之相關資料。
四、上開第三點所示繼承事件中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
系統表,及該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
五、按被告真實姓名地址補行提出正確之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提
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