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字第8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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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80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被 告 林蓮琴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提信用卡客戶滯納消費款明細資料,被
知所積欠者為末4碼「5909」之信用卡消費款,而該張信用
卡申請書之背面條款27條係約定,甲方及其連帶保證人不履
行本約定條款涉訟時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北簡易庭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本件訴訟
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書記官潘建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