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768號
原 告 黃柏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塏崴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
被告黃塏崴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7568號),惟被
告黃塏崴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26,600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6,04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新臺幣25,547元;末按原告未依民事訴
訟法第428條第1項及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表明本案請求之原
因事實(例如借款、票據或其他債務關係之請求),應裁定命原
告一併補正。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前述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侯麗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