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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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949號原告 朱震益 (即 朱光信 之繼承人)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6,7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56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俞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書記官曾百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