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435號原告 黃祈霖 訴訟代理人 黃柏嘉 律師被告 陳廣偵 上列被告因誣告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王筱維法官賴昱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至善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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