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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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61號原告 蔡正育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麗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張麗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84,2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64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6,1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書記官廖宇軒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補 字第 461 號裁定(113.03.11)【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司促 字第 3387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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