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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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61號原告 蔡正育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麗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張麗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84,2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64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6,1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書記官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