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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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827號原告 黃春梅 訴訟代理人 沈晏 莛被告 周永昌 訴訟代理人 葉春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所為之112年度訴字第827號判決(下稱原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法官姓名欄,原記載「法官」,應更正為「法官陳翠琪」。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前述說明,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書記官劉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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