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訴字第8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訴字第895號上訴人即被告 沈文翔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110年度金訴字第115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君縈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