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8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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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4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89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抗告人即受刑人施順斌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89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40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施順斌所犯詐欺取財等案件,因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4款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405條規定,抗告人就原裁定不得提起抗告,且該裁定教示欄亦已載明「不得抗告」。是抗告人對於不得抗告之案件提起抗告,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至抗告人如希冀檢察官再就特定案件向法院聲請定執行刑,允宜向檢察官提出請求,特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何俏美
法官陳海寧法官葉乃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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