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訴字第3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訴字第3639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志彤 選任辯護人 王晨桓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緝字第54號,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吳元曜法官羅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易霖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