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出資額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七號
原告乙○○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朝日 律師被告甲○○住
丁○○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號右原告二人與被告二人間請求給付出資額等事件,原告二人起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㈠原告乙○○部分: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陸萬壹仟肆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貳拾叁元。
㈡原告丙○○部分: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叁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二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邱瑞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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