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上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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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六○三號
上訴人庚○○
辛○○視同上訴人辰○○
巳○○玄○○○宇○○(讚)宙○○甲○○乙○○丙○○天○○○己○○丁○○亥○○○黃○○戌○○○未○○申○○午○○
癸○子○○酉○○卯○○壬○○丑○○地○○寅○○法定代理人 蔡信三 被上訴人戊○○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第一審判決(八十五年度訴字第四九五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庚○○、辛○○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以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上訴人庚○○、辛○○聲請訴訟救助,嗣經最高法院於九十年九月六日駁回確定,該裁定上訴人於同年月二十九日收受送達,已經過相當之時間,上訴人庚○○、辛○○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B2法官鄭金龍~B3法官王重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及送達用雙掛號郵票肆拾份(每份叁拾肆元)。
~B書記官顏子良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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