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訴字第1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六七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即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懲治盜匪條例案件,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趙春碧法官吳重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育德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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