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40號原告 郭劭綺 被告 張鴻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83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凃啓夫法官盧伯璋法官鄭富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書記官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