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43號
異議人重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盧再傳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書記官民國114年7月23日所為113年度訴字第943號書記官處分書提出異議,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4款規定,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異議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書記官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