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繼字第12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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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繼字第1289號
聲請人 吳羽珊
上列當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有關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同法第127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是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A05於民國114年6月9日死亡,其生前最後設籍地為高雄巿前鎮區瑞昌里18鄰瑞隆路194巷4弄19之3號,有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7頁),是本件拋棄繼承事件非屬本院轄區,應由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之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於法未合,爰依前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