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202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20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二○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己○○
丁○○甲○○
丙○辛○○乙○○庚○○戊○○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三九七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己○○、丁○○、甲○○、丙○、辛○○、乙○○、庚○○、戊○○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賭具天九牌壹付、骰子叁顆及賭資新臺幣拾貳萬壹仟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扣案證物漏載賭具骰子三顆,應予補述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分別審酌被告己○○、丁○○、甲○○、丙○、辛○○、乙○○、庚○○、戊○○等人之素行、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之賭具天九牌一付、骰子三顆及賭資新臺幣十二萬一千元,併均予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彭全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博者,不在此限。(罰金數額已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提高為十倍)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三九七八被告己○○男四十二歲(民國000年00月000日生)
住宜蘭縣員山鄉○○路四四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丁○○女三十三歲(民國000年0月0日生)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八四號一樓身分證統一編號:H00000000О號甲○○男二十八歲(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六二巷二王弄六號一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丙○男四十七歲(民國000年0月0日生)
住台北市北投區○○○路○段十二巷五弄十七號二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辛○○男五十歲(民國000年0月0日生)
住台北縣三峽鎮○○路二六二號二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乙○○男二十五歲(民國000年0月0日生)
住台北縣新莊市○○路五號五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庚○○男三十七歲(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
住台北縣三峽鎮○○路六六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戊○○男三十五歲(民國000年0月0日生)
住宜蘭縣壯圍鄉○○路二二五巷二一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左:
犯罪事實
一、己○○、丁○○、甲○○、丙○、辛○○、乙○○、庚○○、戊○○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八時起,在台北縣樹林市○○街四十三號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天九牌為賭具,再以比大小方式論輸贏方式賭博財物,嗣於同日十時許經警當場查獲,扣得賭具天九牌一付及賭資新台幣十二萬一千元。
二、案經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己○○、丁○○、甲○○、丙○、辛○○、乙○○、庚○○、戊○○自白不諱、且所供情節相互印證一致,又有賭具及賭資扣案足稽。被告犯嫌均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第一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嫌。如事實欄所載之扣案賭具及賭資並請依同條第二項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
檢察官楊勝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六日
書記官梁正佳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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