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1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三八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甲○公設辯護人吳天明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七八一號),甲○判決如左:
主文乙○○連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附表所示支票參紙均沒收。
事實
一、乙○○前於民國六十五年間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六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七五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於六十六年八月一日確定,於同年十二月一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未構成累犯);猶不知警惕,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前為朝聯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朝聯公司)之負責人,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以新台幣(下同)四十萬元之出資額轉讓給丁○○,並將朝聯公司之負責人變更登記為丁○○,而乙○○仍持有朝聯公司之印章及彰化銀行中和分行之○三之0000000號帳戶之支票簿未交還朝聯公司,乙○○明知並未經朝聯公司之授權,竟仍基於概括犯意,於九十年三月間某日,連續在台北市○○路○○○號,蓋妥朝聯公司及負責人乙○○印章後,交付予丙○○,授權丙○○簽發如附所示票載發票日分別為九十年六月七日、九十年六月十五日、九十年七月十五日,金額分別為六百三十萬元、二百零六萬六千八百元、一百七十八萬九千八百元之支票三紙而行使之,致生損害於朝聯公司。嗣乙○○在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尚不知其犯罪行為前,於九十年九月十四日主動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坦承犯行接受偵訊而自首。
二、案經乙○○自首暨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偵查中及甲○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朝聯公司負責人丁○○及證人即提示兌領人戊○○證述情節相符(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年度他字第二七五八號卷第十二頁、甲○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審判筆錄),顯見被告簽發支票前並未得朝聯公司有權代表人之同意甚明。而朝聯公司之負責人確已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由乙○○變更為丁○○,有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九十二年五月一日經(九二)中辦三字第九二三0八八五0九0號函在卷可稽。此外,復有附表所示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附卷可稽。被告因有權占有人丁○○誤認為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前朝聯公司之支票係屬於被告所有,而未向其請求返還,被告因而占有上開三紙支票,於法固無違犯,然並不因此取得代表朝聯公司製作票據之權限,其擅而填載發票人等票據應記載事項,創設有價證券之權利屬實,並進而行使,自不容其以此三紙支票已經丁○○之允許而占有,卸免偽造票券之刑責。故事證明確,應依法論處。
二、按銀行支票為有價證券之一種,偽造該項支票不限於簽票人是否實在,縱屬以自己之化名而偽造支票,仍不失為偽造有價證券,最高法院四十六年度臺上字第一四五五號判決足資參照。被告既非朝聯公司有權代表之人,擅以朝聯公司名義簽發支票,並持以行使,其行為已當論處,是核被告所為,仍應論以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偽造有價證券罪;其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低度行為,為偽造有價證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其先後多次偽造有價證券之行為,時間緊接,方法相同,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又被告偽造附表所示支票後,在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尚不知其犯罪行為前,即主動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坦承犯行接受偵訊,合於自首之要件,應依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因一時誤念偽造有價證券,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知識程度、所生危害、及犯罪後已知悔悟,主動自首接受裁判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三紙,為偽造之有價證券,是不問屬犯人與否,應依法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百零五條、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二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四猛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潘翠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甲○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張成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三八號判決附表┌─────┬────┬────┬───────┬─────┬─────┐│票載發票人│票面金額│發票日期│付款銀行│支票號碼│帳號│├─────┼────┼────┼───────┼─────┼─────┤│朝聯股份有│六百三十│九十年六│彰化商業銀行中│BC354│00-00000-0│限公司│萬元│月七日│和分行│1267│-0││││││││├─────┼────┼────┼───────┼─────┼─────┤│朝聯股份有│二百零六│九十年六│彰化商業銀行中│BC354│00-00000-0││限公司│萬六千八│月十五日│和分行│1263│-0│││百元│││││├─────┼────┼────┼───────┼─────┼─────┤│朝聯股份有│一百七十│九十年七│彰化商業銀行中│BC354│00-00000-0││限公司│八萬九千│月十五日│和分行│1262│-0│││八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