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8973號債權人久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俊仁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建崑 即健康總站大藥局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建崑即健康總站大藥局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03年3月19日、103年4月28日、103年7月1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補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及健康總站大藥局營業登記資料、請提出債務人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組織型態與負責人、請陳報健康總站大藥局之負責人是否確實為陳建崑?並請提出相關證明(財稅資料所載之負責人並非陳建崑)。債權人已於103年3月24日、103年5月2日、103年7月7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