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982號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被告 何進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4,794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5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6月11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51;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02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