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補字第117號
法定代理人 莊曜彰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上列原告對被告 許新德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75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羅郁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書記官康紀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補字第117號
法定代理人 莊曜彰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上列原告對被告 許新德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75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羅郁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書記官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