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附民字第281號和解筆錄
原告 葉明吉 被告 石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附民字第281號就本院103年審易字1194號傷害等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張誌洋書記官張桐嘉通譯林澤慶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葉明吉被告石志明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参萬元;其給付方法為於10
3年5月25日前至新北市新莊區文聖里里長辦公室給付壹萬伍仟元,並於103年6月10日前於同址給付剩餘之壹萬伍仟元;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於收受全部賠償後,願撤回刑事103年審易字第1194號石志明傷害及毀損案件告訴。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葉明吉被告石志明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刑二十三庭
書記官張桐嘉法官張誌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桐嘉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