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51號
調解筆錄原告 謝慶堂 被告 何友中 民國00年00月0日生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51號因103年度審交易字第627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上午11時24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鄭凱文書記官彭秀玉調解委員江銘洛朗讀案由
原告謝慶堂被告何友中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謝慶堂被告何友中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伍仟元(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被告於民國103年5月20日當場以現金給付完畢,經原告點收無誤,不另給據。
二、原告願 宥恕 被告刑事行為,並撤回本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號627過失傷害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謝慶堂被告何友中調解委員江銘洛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彭秀玉法官鄭凱文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