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07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1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1071號聲請人 林群 祐
林安婕 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林明政
曾鑫泉 聲請人 林庭毅 法定代理人 林家生 聲請人 林尚儀 法定代理人 林明德
謝碧霜 上列聲請人等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即:(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第1138、113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 林群祐 、林安婕、林庭毅及林尚儀為被繼承人 林文山 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3年3月31日死亡,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規定,檢附戶籍謄本、印鑑證明、遺產清冊及全體繼承人名冊陳報法院等語。
三、查本件被繼承人林文山於103年3月31日死亡,聲請人等為被繼承人之孫等事實,有聲請人等提出之除戶戶籍謄本及戶籍謄本附卷可證。然查被繼承人林文山尚有親等較近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其子林明政、林家生及林明德於本件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亦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本件既尚有親等較近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其子林明政、林家生及林明德為繼承人,則親等較遠之被繼承人之孫即聲請人林群祐、林安婕、林庭毅及林尚儀自非當然繼承,其等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呂紹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