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55號
調解筆錄原告 廖祝聖 被告 陳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55號因103年度審交訴字第64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張誌洋書記官張桐嘉調解委員潘欵朗讀案由
原告廖祝聖被告陳秀蘭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廖祝聖被告陳秀蘭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兩造因本案所生之民事損害賠償經相互抵銷後,被告願再行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参萬元(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本日於調解室當場給付現金完畢,經原告點收無誤,不另給據。
二、原告當場撤回本院103年度審交訴字第64號過失傷害刑事告訴,原告表示肇事逃逸部分,亦原諒被告所為,請法官給與被告緩刑之機會。
三、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廖祝聖被告陳秀蘭調解委員潘欵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張桐嘉法官張誌洋上列筆錄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桐嘉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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