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99號原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邱慶輝 被告 吳承樸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吳昆璋法官楊國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書記官劉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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