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8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照南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具保人 陳秀麗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3991、42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秀麗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前述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
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照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25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並限制住居,由具保人陳秀麗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本院當庭改訂庭期,卻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拘提未獲,亦無在監執行或羈押中,另經本院通知具保人督促被告到庭,該通知經合法寄存送達後,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庭以履行其具保責任等情,此有刑事被告保證書、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收據、限制住居書、送達證書各1紙、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103年8月20日投埔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拘票、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證,足認被告已經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廖慧娟
法官吳金玫法官李昇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鉉岱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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