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女二右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九二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煙草壹支(重零點伍陸公克)、MDMA壹顆(毛重零點貳公克)及第三級毒品K他命參顆,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大麻煙草壹支(重零點伍陸公克)、MDMA壹顆(毛重零點貳公克)及K他命參顆,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二級、第三級毒品,均屬於違禁物。經查,持有人即被告甲○○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三三0九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後段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雖無處罰單純持有第三級毒品之規定,惟舉凡製造、運輸、販賣、引誘他人吸用及轉讓第三級毒品者,均有處罰明文,足認第三級毒品乃屬違禁物無誤,僅因單純持有此類毒品之可罰性較低,故依據比例原則予以除罪化爾,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非字第一二一號著有判決可資參照。經查,本件扣案之大麻煙草壹支(重零點伍陸公克)、MDMA壹顆(毛重零點貳公克),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調科壹字第一二00一二三一四號鑑定通知書附卷可參,自堪認均為違禁物;又查,扣案之K他命三顆確係公告之第三級第十九項毒品,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自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之毒品,依同法第四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亦屬違禁物,依前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惠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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