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0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О一七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具保人乙○○男二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吳俊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莊素美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