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破字第三六號
聲請人祥財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彩蓮 右當事人間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經營滑板車生產、製造及買賣生意,原本經營尚稱順利,然因近年來經濟不景氣,致聲請人公司資金週轉不靈,無法繼續經營,而停業多時,既聲請人已不能清償所欠債務(已無支付能力),且負債大於資產,爰撿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依法聲請宣告聲請人破產等語。
二、經查,依據聲請人所提之九十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資料聯所示,聲請人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度之全年營業收入為新台幣(下同)一千七百五十八萬二千二百九十一元,淨所得額為一百零五萬四千九百三十七元,八十九年度未分配盈餘有七十三萬七千零二十元,二者合計為一百七十九萬一千九百五十七元,若加上聲請人陳報之存貨現值一百七十三萬六千元,總計為三百五十二萬七千九百五十七元,而聲請人公司尚有自用小貨車一輛(價值約十萬零五百零七元)、影印機一台(價值約一萬三千三百三十三元)等情,亦有聲請人提出之財產目錄影本一件在卷可稽,合計聲請人總財產價值應為三百六十四萬一千七百九十七元,而聲請人積久之債務據聲請人自承約為三百六十五萬八千八百九十五元(但訴外人延記公司向本院陳報其債權額僅有四萬三千六百四十七元非聲請人所陳之四萬八千三百二十元,廣翰公司則僅陳報九萬零二百零九元非聲請人所主張二十五萬元,錦慶公司陳報債權額為三十三萬七千四百零二元非聲請所主張之十三萬二千元),則聲請人並無不能清償之情形,且前開資產與負債相當,尚難認合符合破產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破產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李國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