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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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98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宏尉 選任辯護人 邱芬凌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0日所為107年度訴字第298號第一審判決(起訴及移送併案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9119號、第9120號,107年度偵字第2435號、第2436號、第3585號、第472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即被告廖宏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判決業於民國108年4月19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於法定期間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惟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狀,逾期未補正者,將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為由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程士傑
法官施君蓉法官蕭筠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書記官林依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