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9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宗霖選任辯護人李榮唐律師被告楊忠賀選任辯護人 李明燕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年度偵字第9119號、106年度偵字第9120號、107年度偵字第2435號、107年度偵字第2436號、107年度偵字第35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宗霖、楊忠賀均自民國壹佰零柒年捌月貳日延長羈押貳月,楊忠賀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楊宗霖、楊忠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2人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逃亡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均有羈押之必要,而均於民國107年5月2日起羈押,並均禁止接見通信,嗣因被告楊宗霖坦承全部犯行且無證據請求調查,而於同年6月25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本院認被告楊宗霖逃亡之危險、被告楊忠賀逃亡及勾串共犯、證人之危險依然存在,被告楊宗霖、楊忠賀雖分別請求以新臺幣(下同)17萬元、10萬元交保,然上開金額,尚不足以擔保2人逃亡或被告楊忠賀勾串共犯、證人之危險,而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2人均應自10
7年8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被告楊忠賀並禁止接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施君蓉法官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依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