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上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120號上訴人 陳政佑
陳榮華 陳秀霞 陳榮發 陳文海 陳玉蘭 陳選 陳西湖 陳國民 被上訴人 陳水
陳榮源 陳五郎 陳國賓 陳金樹 陳金標 陳木村 陳木杉 陳建穎 陳家守 陳建成 陳武旭 陳水永 陳總鎮 陳全 陳中陳家漳 陳家派 陳俋澄 陳木通 陳以進 陳以發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17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判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於民國108年5月14日具狀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有民事聲明上訴狀上本院收狀章可稽,惟其民事聲明上訴狀內並未表明上訴理由,僅敘明「另狀補提理由」,佐以其第二審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有特別代理權有得提起上訴權限,本院第二審判決亦有載明「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可見上訴人明知提起上訴應敘明上訴理由,詎上訴人迄今仍未依上開規定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狀,此有訴狀查詢表附卷可憑。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既逾20日,仍未提出上訴理由,上訴人之上訴即非合法,揆以上開規定,本件第三審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賢慧
法官王重吉法官陳得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廖婉菁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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