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上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120號上訴人 陳政佑
陳榮華 陳秀霞 陳榮發 陳文海 陳玉蘭 陳選 陳西湖 陳國民 被上訴人 陳水 受
陳榮源 陳五郎 陳國賓 陳金樹 陳金標 陳木村 陳木杉 陳建穎 陳家守 陳建成 陳武旭 陳水永 陳總鎮 陳全 陳中 和 陳家漳 陳家派 陳俋澄 陳木通 陳以進 陳以發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17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判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於民國108年5月14日具狀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有民事聲明上訴狀上本院收狀章可稽,惟其民事聲明上訴狀內並未表明上訴理由,僅敘明「另狀補提理由」,佐以其第二審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有特別代理權有得提起上訴權限,本院第二審判決亦有載明「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可見上訴人明知提起上訴應敘明上訴理由,詎上訴人迄今仍未依上開規定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狀,此有訴狀查詢表附卷可憑。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既逾20日,仍未提出上訴理由,上訴人之上訴即非合法,揆以上開規定,本件第三審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賢慧
法官王重吉法官陳得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廖婉菁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