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42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24號上訴人 吳銘圳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立空中大學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2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241條之1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14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5月9日送達上訴人住所,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迄未補正,有本院108年6月11日之院內查詢單附卷可稽,故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林彥君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書記官林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