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91號聲請人 張錦茹 代理人 葛睿驎 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8年2月18日向本院遞狀聲請更生,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繼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書記官黃伊媺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6,02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13+
1)×10×43=6,020。
二、聲請人填寫之「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並未具體就各筆債務「產生原因」及「花費必要」進行說明,致本院無從就聲請人於金錢之運用是否合理予以衡酌,是請依序佐以相關事證,說明其積欠各債權人債務之原因及花費之必要?
三、陳報聲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四、請佐以薪資轉帳紀錄、薪資單等文件,陳報聲請人自108年
1月起至陳報月止,每個月之薪資數額。
五、請提出聲請人承租月租金2萬0,600元房屋之房租租賃契約書,暨自107年8月起至陳報月止,各個月繳交房租之文件或單據;另說明該租屋處,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處?是否一同負擔房租、管理費及水電費等家庭生活開銷?分攤比例為何?
六、聲請人提出一品華廈收據,表示其每月必須支付管理費788元(1575/2);惟參該收據記載之項目為「管理費1,175元」、「14號車位管理費400元」,而聲請人並未擁有汽車財產,請說明聲請人有何停放車輛,致須負擔14號車位管理費
400元之必要?
七、請依下方表格方式,陳報所有以聲請人名義,擔任「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保險項目:
┌──┬───┬────┬────┬────┬──────┬──────┐│編號│要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公司│保險種類│平均每月保費│解約金數額│├──┼───┼────┼────┼────┼──────┼──────┤│01│││││││├──┼───┼────┼────┼────┼──────┼──────┤│02│││││││├──┼───┼────┼────┼────┼──────┼──────┤│03│││││││└──┴───┴────┴────┴────┴──────┴──────┘
八、聲請人是否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若其不能請領上開社會扶助係因「資格不符」,則其欠缺請領資格之原因為何?
九、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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