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108號聲請人即附帶上訴人 張進萬 上列聲請人即附帶上訴人與上訴人 林玉霞 等18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所謂訴訟標的之一部有脫漏,係指裁判主文未就當事人請求之法律關係所有裁判,復未於理由中論述而言(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77號裁定參照)。亦即法院完全忽略該部分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之主張而言,至於非應表示於判決主文之事項則不與焉。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於民國104年3月30日收到貴院民事執行處檢送之債務人強制執行陳報狀,因貴院漏未就地上物(橫向圍牆)判決,爰聲請補充判決云云。
三、惟查:附帶上訴人於原審訴之聲明為「①被告應將坐落系爭
883地號土地上分別如桃園縣大溪地政事務所101年12月20日之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面積5.01平方公尺)、A1(面積4.12平方公尺)、A2(面積6.88平方公尺)、C2(面積5.86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②被告應將系爭882地號土地上分別如桃園縣大溪地政事務所101年12月20日之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3(面積9.35平方公尺)、A4(面積7.79平方公尺)、A5(面積2.55平方公尺)、C1(面積9.3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③被告不得於系爭882、883、88
4地號土地上停放車輛或其他物品;④第1項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原審卷二第57、61頁),對照卷內桃園縣大溪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編號A至A1為花圃,C1、C2為與道路平行之圍牆,聲請人所主張之橫向圍牆(即改制前桃園縣大溪鎮公所認定為增建違建之伯爵別莊社區大門)並不在其訴之聲明範圍內,嗣聲請人於第二審雖提起附帶上訴,但未為任何訴之聲明之擴張,故本院已就其請求之全部法律關係為裁判,本於法院不得就未受請求之事項訴外裁判之法理,顯無訴訟標的之一部有脫漏之情形,從而聲請意旨求為本院補充判決,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漢權
法官顏世翠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書記官范升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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