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保險字第17號
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蘇介敏
送達代收人 鍾瑞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6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31,86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7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逕將繕本送達對造,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翁熒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書記官林孟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