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埔簡字第20號
原 告 黃于珊
被 告 陳坤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3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利息起算日「民國一百零九
年十二月十七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
十七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書記官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