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69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69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邱 立宸邱綋珅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立宸即邱綋珅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立宸即邱綋珅已將戶籍遷入內埔戶政事務所長治辦公室,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遷徙記錄資料在卷可稽;依上所陳,債務人現設籍戶政,相關文書、裁定需以公示送達為之,此與首揭條文未合,因之,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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