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2年度台聲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2年台聲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台聲字第三一○號
聲請人甲○○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 律師右聲請人因與乙○○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本院裁定︵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八五五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右開裁定當事人欄所載上訴人 陳民安 應更正為上訴人甲○○。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延村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秀得法官陳國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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