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82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28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二八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一五號,起訴案號: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六六六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因共同連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見原審卷第四九頁),其上訴期間即令扣除在途期間二日,截至同年月三十一日亦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假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上訴人乃延至同年四月一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