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2年度台聲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2年台聲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台聲字第三○七號
聲請人扎奎士.廈加第
Zagros甲○○Liu共同代理人姜婷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乙○○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延村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秀得法官陳國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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