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20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03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編號3之罪,其宣告刑為有期徒刑6月,經視為減刑減為有期徒刑3月;編號5之罪,其宣告刑為有期徒刑4月,經視為減刑減為有期徒刑2月;編號6之罪,其宣告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經視為減刑減為有期徒刑7月,附此敘明)。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列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受刑人行為後,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已自95年7月1日起生效施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查受刑人如附表所示犯罪,犯罪時間均在95年7月1日修正刑法施行之前,依據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依據修正後即現行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上開新、舊法律之規定經比較結果,現行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則依據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應執行刑。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張靜琪法官吳進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87年6月27日│87年6月間│87年6月間│├───────────┼──────────┼──────────┼──────────┤│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及案號│87年偵字第14567號│88年偵字第177號│88年偵字第177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7年訴字第1881號│88年上訴字第1412號│88年上訴字第1412號││實││││││審├─────────┼──────────┼──────────┼──────────┤││判決日期│87.11.11│88.10.13│88.10.13│├─┼─────────┼──────────┼──────────┼──────────┤│確│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87年訴字第1881號│89年台上字第402號│89年台上字第40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7.12.12│89.01.20│89.01.20│├─┴─────────┼──────────┼──────────┼──────────┤│備註│臺中地檢88年執字第│臺中地檢89年執字第│臺中地檢89年執字第│││933號│1063號│106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殺人未遂│傷害│誣告││││││├───────────┼──────────┼──────────┼──────────┤│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2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87年7月8日│87年7月8日│87年7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及案號│87年偵字第16302號│87年偵字第16302號│87年偵字第16302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8年上訴字第1429號│88年上訴字第1429號│88年上訴字第1429號││實││││││審├─────────┼──────────┼──────────┼──────────┤││判決日期│89.07.18│89.07.18│89.07.18│├─┼─────────┼──────────┼──────────┼──────────┤│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89年台上字第6734號│89年台上字第6734號│89年台上字第673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9.11.08│89.11.08│89.11.08│├─┴─────────┼──────────┼──────────┼──────────┤│備註│臺中地檢89年執字第│臺中地檢89年執字第│臺中地檢89年執字第│││6831號│6831號│6831號│└───────────┴──────────┴──────────┴──────────┘